齐鲁工业大学接受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0作者: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友捐赠,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接受校友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捐资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受齐鲁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校友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地方校友会开展校友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校友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校友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每年向校友工作委员会书面汇报捐资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捐赠方式、项目、受理程序和鸣谢

  第五条 捐赠方式

  一、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各地校友会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捐赠可以在网上捐赠平台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也可以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直接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方式如下:

1、网银或者银行转账。收款单位:齐鲁工业大学;

账号:3700 1617 2570 5250 011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南长清支行大学科技园分理处

2、来校捐赠。直接到齐鲁工业大学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西部新城大学科技园

电话:0531—89631818;传真:0531—89631111;

三、单位捐赠一般通过网银或者银行转账或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商议以适当方式进行。

  通过网银或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校友请在转账票据上说明校友捐赠及捐赠者的姓名、毕业时间、在校所学专业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

  一、捐建图书馆及现有建筑——教学楼、实验楼及其他教学建筑;

  二、捐建(认捐)校园内的学校道路、桥梁、树林等;

  三、捐赠(捐建)教室设备、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与教学实验有关的室内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捐赠(捐建)图书馆内设施;

  五、捐赠交通工具;

  六、捐设教师奖励金、学生奖学金、爱心助学基金等各类基金;

  八、捐赠者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捐赠者进行捐赠时,可以填写《齐鲁工业大学校友捐赠资金登记表》或《齐鲁工业大学校友实物捐赠登记表》。

  二、对捐赠基金和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仪器设备、捐赠图书等实物的,齐鲁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委员会的代表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齐鲁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委员会委托齐鲁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或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物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三、根据捐赠者的要求,需要开具票据的,齐鲁工业大学财务处根据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按金额开具财务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

  四、齐鲁工业大学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根据《齐鲁工业大学校友捐赠资金登记表》或《齐鲁工业大学校友实物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等凭证,做好存档。

  第八条 捐赠鸣谢

  一、所有捐赠个人、班级、单位将在齐鲁工业大学网站上公布鸣谢。所有捐赠将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室永久留念。

  二、单位、团体捐赠者

  1、捐资1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将在齐鲁工业大学捐赠纪念碑(暂定)上刻名留念;

  2、捐资50万元以上者可以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道路、桥梁、树林等,并可以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命名;

  3、捐资10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4、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2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三、个人捐赠者

  1、捐资500元人民币以上者,赠予《齐鲁工业大学校友捐赠荣誉证书》,在齐鲁工业大学捐赠纪念碑(暂定)上刻名留念;

  2、捐资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1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四、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校友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五、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三章 捐赠资金和实物的管理

  第九条 校友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由齐鲁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对校友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十一条 对校友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等),须填写《齐鲁工业大学校友捐赠实物登记表》,由学校资产管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校友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校友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校友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除指定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校友捐赠资金和实物主要用于:

  l、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

  2、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

3、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齐鲁工业大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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