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20作者: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的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的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齐鲁工业大学合作发展处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齐鲁工业大学专用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七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合作发展处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 基金分类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三)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一条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齐鲁工业大学”(或齐鲁工业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齐鲁工业大学轻化与环境工程学院基金”等。

第十四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 捐赠受理

第十五条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捐赠流程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合作发展处或学院取得联系,填写《齐鲁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二)实验室建设类: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与教学有关的室内设施和仪器设备等。

(三)奖教助学金: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交通工具。

(六)经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经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齐鲁工业大学的名义签署。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在校园网、校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图书馆、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可聘为齐鲁工业大学校董会的一届校董;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聘为齐鲁工业大学校董会名誉副主席。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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